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为了确保司法机关能够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控制,防止其逃避诉讼或者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必须获得执行机关的明确许可。
其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这有助于执行机关能够及时与被取保候审人取得联系,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再者,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司法机关可能会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随时传唤被取保候审人了解情况、协助调查等,被取保候审人必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另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这是维护司法公正和证据真实性的重要要求,任何试图影响证人作证的行为都是被严格禁止的。
最后,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是保障刑事诉讼能够基于真实、完整的证据进行公正裁判的基础。如果违反这些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可能会被取消取保候审,重新收押,并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总之,取保候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的自由,但同时也要求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以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