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一般不需要先逮捕。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通常不存在先逮捕的程序。逮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这类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等。
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需要自行收集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受理自诉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自诉条件,可能会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受理了案件,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
与公诉案件不同,自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不会在案件初期就被采取逮捕措施。而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有逃避审判、毁灭证据等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行为,法院可能会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等,但这也并非必然是逮捕。
总之,刑事自诉案件的处理程序相对较为灵活,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