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 3000 元以上、8 万元以上、40 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浙江省,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盗窃的财物价值来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 3000 元以上的,即构成盗窃罪,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当盗窃数额达到 3000 元以上不满 8 万元的,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在量刑方面,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盗窃数额达到 8 万元以上不满 40 万元的,则属于“数额巨大”。对应的刑罚幅度通常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当盗窃数额达到 40 万元以上的,就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犯罪者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严厉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不仅仅取决于盗窃财物的价值。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盗窃财物的价值未达到上述标准,也可能会被立案。例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
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行为。入户盗窃,指的是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扒窃,则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对于盗窃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盗窃的手段、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以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公正裁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