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取保候审应具备以下条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罪行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通常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因为这类刑罚相对较轻,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大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判断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性,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社会关系等多种因素。例如,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等,都可能表明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再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保障这类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需要有相关的医疗证明来证实病情的严重性;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的妇女,也是基于对胎儿和婴儿的保护。

最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是为了避免超期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案件还需要进一步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而羁押期限已经用完,就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且,即使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如果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可能会被取消取保候审,重新收押。

办理取保候审应该具备哪些条件(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