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未遂的处罚,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的量刑标准,要根据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综合判定。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通常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然而,在具体判断信用卡诈骗罪未遂的处罚程度时,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如果其主观恶性较大,企图通过信用卡诈骗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即使未遂,也可能会面临相对较重的处罚。

其次,犯罪的手段和情节也至关重要。比如,是通过伪造信用卡还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诈骗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是否有多次尝试等,都会影响量刑。

再者,未遂造成的危害后果或者潜在的危害程度也在考量范围内。如果虽然未遂,但已经对金融秩序和他人的财产安全造成了较大的威胁,处罚可能会相对严厉。

另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等,也会对最终的处罚结果产生影响。

总之,对于信用卡诈骗罪未遂的处罚,不是简单地一概而论,而是要在综合分析各种情节和因素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量,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信用卡诈骗罪未遂要受到哪些处罚(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