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确定,通常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等要素。具体包括聚众的行为、公共场所的范围、扰乱秩序的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等。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在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其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聚众”是指纠集多人实施犯罪行为。“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外开放,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意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如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包括起哄闹事、制造混乱、堵塞通道、破坏公私财物等行为。“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职务。“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

再者,在主观方面,本罪是故意犯罪,即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例如,某一群体在商场门口聚集,堵塞出入口,大声喧哗,导致商场无法正常营业,顾客无法正常进出,并且在治安管理人员前来劝阻时,以暴力手段抗拒执法,造成了严重的混乱和不良影响。这种情况下,该群体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就可能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严格把握犯罪构成要件,确保不枉不纵,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

如何确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