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违法票据付款罪既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法票据付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认定是否构成此罪时,关键在于判断其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对于“重大损失”的标准,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违规付款的金额大小、对金融秩序的破坏程度、对相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付款业务中,未严格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和操作,违规对不符合条件的票据予以付款,且这种违规行为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后果,比如使得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遭受巨大的资金损失,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就可能构成违法票据付款罪既遂。
在量刑幅度方面,一般来说,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造成的损失不是特别巨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如果其行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那么量刑就会相对较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具体案件的量刑,法官会综合考虑犯罪的动机、手段、后果、犯罪人的认罪态度、有无悔罪表现等多种因素,以确保量刑的公正和合理。同时,随着金融领域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对于此类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也在不断地规范和明确。
总之,违法票据付款罪的设立旨在维护金融票据业务的正常秩序,保障金融机构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