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量刑,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盗取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盗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量刑,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情节较轻的,通常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这里的“犯罪情节较轻”一般包括盗取的信用卡信息数量较少、未造成实际损失或者造成的损失较小、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等情况。
其次,如果犯罪情节严重,比如盗取的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或者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了大量的非法交易,或者给信用卡持有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犯罪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具体的量刑过程中,法院还会综合考虑犯罪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如果犯罪人能够主动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的,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反之,如果犯罪人拒不认罪、态度恶劣,或者在犯罪后有销毁证据、逃避侦查等行为,可能会被从重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盗取信用卡信息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信用卡持有人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给社会带来了较大的危害。因此,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法律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总之,盗取信用卡信息罪既遂的量刑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过程,旨在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