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有害食品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生产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主体方面,一般主体均可构成,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生产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仍然予以生产。这种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来说,“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了国家有关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指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是指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有毒、有害因素,或者食品的卫生状况极差,食用后极有可能引起严重的健康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通常会综合考虑食品中有害物质的性质、含量、食用人群、食用量等因素。如果食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明显超过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食品的加工、储存方式存在严重问题,即使尚未造成实际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也可能被认定为构成生产有害食品罪。
总之,生产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以准确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