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条件通常包括主观故意、行为的恶劣性、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等,同时要考虑其年龄是否达到相对应的刑事责任年龄。
未成年人构成寻衅滋事罪,首先需要具备主观方面的故意。这意味着未成年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仍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行为方面,其行为需具有一定的恶劣性,比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对于“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会综合考虑行为的手段、次数、危害后果等因素。比如,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者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等,都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即使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也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会依法进行收容教养或者由监护人严加管教,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处理,会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教育状况、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