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强迫交易罪批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但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

当一个人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批捕后,案件进入侦查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侦查羁押期限还可以再延长:

1.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上述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侦查期限会因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的收集情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法律规定侦查期限的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侦查工作的依法、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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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