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贵动物犯罪具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非法手段运输珍贵动物、具有主观故意、谋取非法利益等特征。
走私珍贵动物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首先,其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对于珍贵动物的保护有着明确而严格的法律规定,走私行为直接触犯了这些法律红线。
其次,该犯罪行为通常是以非法的手段,如瞒报、谎报、藏匿等方式来运输珍贵动物。走私者可能会利用各种复杂的渠道和手段,避开海关等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管。
再者,主观故意是走私珍贵动物犯罪的重要特征。犯罪者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却仍然积极主动地实施走私行为,以达到其非法目的。
此外,谋取非法利益也是其突出特点。走私珍贵动物往往是为了获取高额的经济回报,无论是将珍贵动物用于非法交易、非法展览还是其他非法用途,其背后都有着经济利益的驱动。
这种犯罪行为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珍贵动物在自然界中数量稀少,其生态地位至关重要。走私行为使得这些动物脱离了原有的生态环境,可能导致物种的濒危甚至灭绝,破坏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
同时,走私珍贵动物犯罪也损害了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影响了国际社会对我国保护野生动物工作的评价和认可。
为了打击这种犯罪行为,国家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海关监管,同时也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走私珍贵动物的犯罪活动。
总之,走私珍贵动物犯罪性质恶劣,危害巨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以保护珍贵动物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