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虽然受到一定程度的胁迫,但仍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并且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具有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尽管胁从犯是在他人的胁迫下参与犯罪,但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胁从犯在受到胁迫时,仍有一定的选择余地和判断能力,其在可以选择不犯罪的情况下,最终还是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在一定程度上的主观过错,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其次,从客观行为及危害结果方面考虑。胁从犯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犯罪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即使是在胁迫的情况下,其行为也对法益造成了侵害或者威胁。

再者,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要求对胁从犯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胁从犯完全不承担责任,可能会导致一些人故意利用胁迫手段指使他人犯罪而逃避法律制裁,同时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的权威。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胁从犯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参与犯罪,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对其量刑时,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既对其犯罪行为进行了否定评价,又充分考虑到了其特殊的犯罪原因和主观状态。

总之,胁从犯承担刑事责任是综合考虑其主观意志、客观行为、危害结果以及法律的公平正义等多方面因素的结果。这一规定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充分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人性化。

胁从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