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一般是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通常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自然人主体,比如个体工商户、包工头、私营企业主等。另一类是单位主体,包括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在实际情况中,只要是对劳动者负有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个人或者组织,都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例如,一些建筑工程领域的包工头,如果其在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后,却故意拖欠手下工人的工资,拒不支付,就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对于单位构成此罪的,通常实行双罚制。既要对单位判处罚金,也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主体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并且存在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此外,法律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的认定,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主体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支付义务的来源、主体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等。目的是为了准确打击那些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