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传唤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传唤是一种调查手段,而非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行政传唤的目的是要求被传唤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或调查,以协助行政机关查明事实。行政传唤并不直接对被传唤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进行限制或控制。在行政传唤过程中,被传唤人仍有一定的自主性,例如可以选择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传唤。强制传唤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强制传唤本质上是对不遵守行政传唤要求的一种强制手段,而非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类别。

总之,行政传唤本身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但其与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中可能存在一定的关联和衔接。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传唤和行政强制措施时,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传唤是不是行政强制措施(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