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破坏选举罪既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破坏选举罪既遂的判刑,主要依据其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判定。所谓“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以下情形: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公正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因破坏选举行为,引起被选举人资格纠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手段、危害后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如果犯罪人的手段恶劣、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大,或者多次实施破坏选举的行为,那么判刑可能会相对较重。反之,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犯罪人的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等,可能会在法定刑范围内从轻判处。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对于破坏选举罪的规定,旨在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和民主性,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能够依法得到行使。任何破坏选举秩序、妨害民主进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之,破坏选举罪是对民主选举制度的严重侵害,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的正常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