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既遂的惩罚,一般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行为。
对于此罪既遂的惩罚,刑法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一般情节下,犯罪者将被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较重的刑罚体现了法律对于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这一严重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此类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解救工作秩序,使得被拐卖妇女无法及时获得解救,继续遭受身心的折磨和伤害。
其次,如果情节较轻,犯罪者将被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情节较轻”通常包括犯罪者的主观恶性较小、阻碍行为的手段和后果相对不严重等情况。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情节较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定罪量刑,会充分考虑犯罪的具体手段、造成的后果、犯罪人的主观过错等多种因素。例如,如果犯罪人采取暴力手段严重阻碍解救工作,导致被拐卖妇女遭受更严重的伤害,或者造成解救工作长时间无法进行等严重后果的,通常会被判处较重的刑罚。反之,如果犯罪人的阻碍行为相对较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较轻,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
总之,法律对于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既遂的惩罚,旨在保护被拐卖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尊严,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给予应有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