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在主体方面,通常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因疏忽大意或者过失而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或者因善意透支等原因,则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客体方面,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信用卡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支付工具,其管理秩序需要得到保障。而通过诈骗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资金,无疑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这里的“伪造”包括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以及对非法制造的信用卡进行修改、加工。

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

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比如使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未退出操作界面的信用卡进行取款等。

四是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在判断是否属于恶意透支时,需要综合考虑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透支后的表现等因素。

总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多个要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信用卡诈骗罪的要件有哪些(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