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在具体的处罚方面,需要根据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如果犯罪行为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这是判断此罪的一个重要标准。所谓“重大损失”,通常是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的“单处罚金”是指可以只判处罚金,而不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则是既要判处主刑,也要同时判处罚金。
如果犯罪行为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是指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比如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采取的欺骗手段极其恶劣;为违法犯罪活动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本罪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欺骗手段”以及是否造成了法定的“重大损失”或者“特别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具体案件的处理,还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犯罪动机、犯罪后的表现等多种因素,以确保处罚的公正和合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