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主要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特殊情形不起诉等。

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或者犯罪行为是初犯、偶犯,且积极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检察院综合考虑全案情况,认为可以不起诉的。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下,需要经过退回补充侦查,仍然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特殊情形不起诉,例如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在决定是否起诉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哪些是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