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累犯,一般是指因故意实施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

在我国刑法中,累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情节,对于毒品犯罪的累犯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

首先,前罪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意味着犯罪人在实施前次毒品犯罪时,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其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是有期徒刑以上。这包括了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如果前罪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那么不构成累犯的条件。

再次,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时间要求。即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的五年以内,再次实施毒品犯罪。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

最后,后罪也必须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如果后罪可能判处的刑罚低于有期徒刑,也不构成累犯。

例如,某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的第四年,又因运输毒品罪被起诉,且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么此人就构成毒品犯罪的累犯。

认定毒品犯罪累犯的重要意义在于,对于累犯,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因为累犯表明犯罪人具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需要通过更严厉的刑罚来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同时,准确认定毒品犯罪的累犯,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在打击毒品犯罪时,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公平正义。

毒品犯罪的累犯是怎么确定的(0)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