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以下情形通常被认定为聚众斗殴:
1、聚众人数较多。一般来说,三人以上即为“众”,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人数的认定会综合具体情况判断。
2、有首要分子。即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人。
3、参与人员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仍积极参与。
4、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影响较大的地方进行斗殴。
5、斗殴行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社会危害性,如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秩序混乱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聚众斗殴罪的认定,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参与人数、斗殴场所、危害后果等多种因素。同时,聚众斗殴的行为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如果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