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是刑事诉讼中的两种不起诉情形,它们存在以下区别:
1. 法律依据不同:法定不起诉是基于明确的法律规定,当存在特定情形时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例如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酌定不起诉则是根据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况而决定不起诉。
2. 适用条件不同:法定不起诉的条件是严格法定的,具有确定性和不可变更性。酌定不起诉则更多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等。
3. 决定的考量因素不同:法定不起诉主要基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而酌定不起诉着重于综合权衡案件的各种因素,判断是否有起诉的必要。
4. 程序要求不同:法定不起诉通常程序相对较为简单直接。酌定不起诉可能需要经过更多的审查和讨论。
5. 对犯罪嫌疑人的影响不同:法定不起诉意味着案件在法律上被明确认定不构成犯罪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酌定不起诉虽然也导致案件不起诉,但在某种程度上仍承认犯罪事实的存在,只是基于情节轻微等因素而不起诉。
6. 监督和救济方式不同:对于法定不起诉,相关监督和救济方式较为明确和严格。对于酌定不起诉,监督和救济可能会因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