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2、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例如,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需要明确其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等特征。同时,侵权行为的手段、范围以及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都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的重要依据。
3、相关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在具体的案件中,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证据,做出准确的判断和裁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