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的成立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危险正在发生、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不得已而采取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小于所保护的利益等。然而,如果在紧急避险中,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所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其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就构成了紧急避险过当。
例如,在遭遇洪水威胁生命的情况下,为了逃生而破坏他人财物是紧急避险。但如果破坏的财物价值远远超过了自身生命所面临的危险程度,就属于紧急避险过当。
对于紧急避险过当的责任认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紧急避险过当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避免危险,保护合法权益,只是在采取措施时超过了必要限度。
判断是否构成紧急避险过当,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危险的紧迫程度、所采取措施的合理性、损害的大小和性质等。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紧急避险过当的认定需要谨慎,既要保障公民在紧急情况下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滥用紧急避险制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