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构成滥伐林木罪。
立案起点为:
1. 滥伐林木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的;
2. 滥伐的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滥伐林木罪定罪量刑:(1)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2)滥伐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3)一贯滥伐或屡教不改的;(4)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5)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于立案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具体的司法实践有所调整。同时,对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