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生产假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生产假药的行为,且生产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团伙生产假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健康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要构成此罪,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主体方面,团伙生产假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只要参与了生产假药的犯罪活动,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生产出假药,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对生产的是假药并不知情,或者是由于疏忽大意等过失原因导致生产了假药,一般不构成此罪。
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生产假药的行为。这里的“生产”包括一切制造、加工、配制、采集、收集假药的行为。而对于“假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如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等等。
最后,生产的假药必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之一。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并不需要实际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结果,而是根据假药的性质、成分、生产工艺、使用对象等因素综合判断。
例如,生产的假药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是针对特定人群(如儿童、孕妇、老年人等)的,或者是用于治疗严重疾病但毫无疗效甚至可能加重病情的,都可能被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总之,判断是否构成团伙生产假药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多个方面的因素,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