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共犯不是过失犯罪。

交通肇事罪本身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然而,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则通常属于故意犯罪。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些指使他人逃逸的人员,其主观上对于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可能死亡的结果是明知并且放任的,具有故意的心态。

这种将某些特定人员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规定,是为了更有效地打击和预防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正常秩序。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共犯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同时,法律对于交通肇事罪及其共犯的规定,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而不断完善和调整。

交通肇事罪共犯是不是过失犯罪(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3号司法解释》

第五条,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