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但它与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有明显区别。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但他们仍然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正常生活和工作,享有相对的人身自由。

相比之下,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被羁押在特定的场所,其行动自由受到极大限制,与外界的联系也受到严格的监管和限制。

总之,取保候审的目的在于在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尽量减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常生活的影响,不属于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取保候审是否属于限制人身自由(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