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的情况下,公安一般会撤销案件。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检察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就会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当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检察院的决定执行。通常来说,公安机关会撤销案件,因为存疑不起诉意味着现有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可能不会立即撤销案件。比如,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还有新的证据线索可以进一步侦查,可能会继续开展工作,以获取更多的证据来支持案件的起诉。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而且公安机关在继续侦查时也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
总之,存疑不起诉后,大多数情况下公安会撤销案件,但也不排除在特定条件下继续侦查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