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传唤是否构成自首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电话传唤是否构成自首,不能简单地给出肯定或否定的答案,而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判断电话传唤是否构成自首,要考虑犯罪嫌疑人在接到电话传唤时的主观心态。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接到电话传唤后,明知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其犯罪事实,仍主动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种情况下,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因为其在主观上具有自动投案的意愿,并且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

其次,要看犯罪嫌疑人在到达指定地点后的表现。如果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毫无隐瞒地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过程和结果等,那么这对于认定自首是非常有利的。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接到电话传唤后,只是被迫前往,或者在接受调查时避重就轻、不如实供述,那么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此外,司法机关在判断电话传唤是否构成自首时,还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其他因素,如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比如,对于一些性质恶劣、社会危害较大的犯罪,即使犯罪嫌疑人在接到电话传唤后能够如实供述,认定自首可能也会相对谨慎。

总之,电话传唤能否构成自首,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愿、客观行为以及案件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只有在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为自首,从而在量刑时给予适当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电话传唤是否构成自首(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