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如果证据不足,法院通常会作出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疑罪从无”,这意味着在案件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
当法院审查自诉案件时,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来判断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如果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法院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例如,如果自诉案件涉及故意伤害罪,自诉人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伤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如果证据不足以清晰、确凿地证实这些关键要素,法院就不能判定被告人有罪。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不足的判断是一个严谨的法律程序,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包括证据的种类、来源、证明力等,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