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既遂的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认定此罪的量刑时,关键在于衡量造成损失的程度。“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此罪的必要条件。所谓“重大损失”,通常是指给金融机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如果造成的损失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对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通常是指给金融机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具体的量刑过程中,还会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犯罪的手段、犯罪后的表现等因素。比如,如果犯罪人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犯罪,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可能会相对从轻;如果犯罪人是故意为之,且采取了恶劣的手段,那么量刑可能会偏重。
此外,如果犯罪人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积极采取措施弥补金融机构的损失,有立功表现等,也会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反之,如果犯罪人在犯罪后企图逃避法律制裁,毁灭证据,或者态度恶劣,无悔改表现,可能会被从重处罚。
总之,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既遂的量刑,需要综合各种因素,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以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