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六万元以上。
在湖北省,对于敲诈勒索罪数额的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六万元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敲诈勒索罪数额的认定,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不仅仅局限于涉案的金额,还包括犯罪的手段、情节、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人的认罪态度等。
例如,如果犯罪人采取了极其恶劣、暴力的手段进行敲诈勒索,即使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也可能会被从重处罚。反之,如果犯罪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认罪、积极退赃,表现出较好的悔罪态度,那么在量刑时可能会适当从轻。
此外,法律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和处罚,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通过明确的数额标准和相关规定,能够为司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执法依据,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总之,了解湖北省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对于准确判断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