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农药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销售伪劣农药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或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刑法》第 17 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之主体。

主观方面,销售伪劣农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销售的是伪劣农药,仍然进行销售,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其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谋取非法利润,但这并非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

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国家为了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监督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破坏了农业生产,给农业生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质量管理法规,销售伪劣农药,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销售”是指将伪劣农药有偿转让或者销售的行为。“伪劣农药”,是指以假农药、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是指以一般农民购买伪劣农药使用后,造成比较大的农田面积的减产、绝收或者其他比较严重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销售伪劣农药罪,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确保准确打击犯罪,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销售伪劣农药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