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主体方面,无论是普通的自然人,还是单位,只要实施了相关的犯罪行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自然人主体通常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单位主体则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各类组织。
就客体而言,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是本罪所保护的重要法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这些信息的安全和自由对于公民的正常生活、隐私保护以及社会的正常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当主体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或者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时,就可能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从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愈发重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可能对公民个人造成诸多困扰和损失,如遭受骚扰、诈骗等,也会破坏社会的信任体系和正常秩序。法律对于此类犯罪的打击,旨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