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危险来源、损害对象、行为限制、损害程度以及对主体的限制等方面。
首先,在危险来源上有所不同。正当防卫所面临的危险来源,通常是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则更为广泛,既包括人的不法侵害,也涵盖自然力量、动物侵袭等。
其次,损害对象有差异。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紧急避险则是损害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再者,行为限制不一样。正当防卫的实施,在必要限度内没有特别严格的限制;紧急避险则要求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关于损害程度,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等于甚至大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保护的利益。
此外,对主体的限制也不同。对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时,不能适用紧急避险;而正当防卫则无此限制。
例如,甲遭到乙的暴力袭击,甲奋起反抗将乙打伤,这属于正当防卫,因为甲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者乙本人。而假如发生了森林大火,丙为了躲避大火而闯入了他人的住宅,这就是紧急避险,因为丙损害了无辜的第三者(住宅主人)的权益。
总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虽然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而采取的行为,但在具体的构成要件和适用条件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在法律实践中,准确区分二者对于正确判断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