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主体方面,多数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也有少数属于特殊主体,如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单位也可以成为某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犯罪则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客体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是作为,如放火、爆炸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在能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发生的情况下,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具体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用设施、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等。

例如,在放火罪中,行为人故意点燃易燃物,其主观上具有放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放火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就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再如,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如果其主观上是过失,就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总之,认定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