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
在我国刑法的分类体系中,寻衅滋事罪被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类别。
社会管理秩序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公共场所秩序、社会公共安全秩序、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秩序等等。而寻衅滋事罪的设立,正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和正常运转。
寻衅滋事罪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例如,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他人,不仅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更破坏了公共场所的安宁与秩序,让公众产生恐惧和不安。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再比如,某人在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毫无缘由地大声辱骂、恐吓他人,导致现场秩序混乱,群众恐慌,这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是为了通过刑事处罚的手段,对那些故意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人予以严厉制裁,从而保障社会的安定和谐,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多方面的因素,以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公正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