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犯法而被拘留 20 多天一般是不合法的。
在正常的法律程序中,如果一个人没有犯法,那么对其进行拘留 20 多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拘留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合法的程序。
我国法律规定的拘留主要包括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三种。行政拘留通常是针对违反治安管理等行政法规的行为,最长不超过 15 天。刑事拘留是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一般不超过 37 天,但这是在有犯罪嫌疑的前提下。司法拘留则是针对妨碍诉讼、执行等行为的强制措施,最长不超过 15 天。
如果一个人被拘留了 20 多天,且确定其没有犯法,那么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拘留的决定和执行程序存在错误,例如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等。二是可能存在误判或者误抓的情况,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地采取了拘留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被拘留者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要求纠正错误的拘留决定,恢复自己的名誉,并可能要求获得相应的国家赔偿。
法律的宗旨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任何执法行为都应当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如果发现有违法拘留的情况,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