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中的“多次”一般指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

在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中,“多次”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通常将“多次”界定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

这里的“二年内”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从第一次寻衅滋事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至最后一次寻衅滋事行为实施之日止,时间跨度在二年以内。需要注意的是,这二年的期间应是连续的、不间断的。

对于“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需要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例如,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多次”时,要综合考虑每次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如果每次行为都相对独立,但又在整体上反映出行为人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和一贯性,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多次”。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短时间内密集实施多次寻衅滋事行为,或者虽然次数未达到三次但行为的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也可能会在定罪量刑时予以特别考虑。

总之,“多次”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进行判断,以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寻衅滋事罪中的多次如何认定(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