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主要依据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主观故意等要素。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认定该罪,首先需要明确存在走私行为。常见的走私方式包括绕关走私,即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通关走私,即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后续走私,即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或者海关监管的其他货物、进境的海外运输工具等,在境内销售牟利;间接走私,即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及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其次,偷逃应缴税额是认定此罪的重要标准。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构成犯罪。对于“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目前法律规定通常指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再者,主观故意也是认定的关键要素。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海关法规的走私行为,并且具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故意,比如因被欺骗或者对海关法规的误解而实施了相关行为,则不构成此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还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走私货物、物品的种类、数量、价值,走私的次数、手段,行为人在走私活动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以准确地定罪量刑。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