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达到一定数量或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达到法定情形的,也应立案。
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来确定。
首先,以牟利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1. 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2. 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3. 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4.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其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立案:
1. 数量达到第一条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2. 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规定两项以上标准的;
3. 造成严重后果的。
此外,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也适用上述立案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认定,要综合考虑传播的数量、范围、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相关部门会通过技术手段获取证据,对犯罪行为进行准确的认定和打击。
法律对于淫秽物品的传播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良好的文化环境,保护广大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