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要构成此罪,主观方面必须是以出卖为目的。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实施相关行为的最终意图是将妇女、儿童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以获取非法利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骗”是指采用欺骗、利诱等手段,将妇女、儿童弄走;“绑架”是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其他人手中买来妇女、儿童;“贩卖”则是指将拐骗、绑架、收买的妇女、儿童转手出卖;“接送”和“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分工负责隐匿、移送、接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在认定该罪时,需要注意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一些类似行为的界限。例如,以介绍婚姻、收养等名义,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如果其实质是以出卖为目的,则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只是借介绍婚姻、收养等名义获取财物,而没有出卖的目的,则不构成此罪。

另外,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打击拐卖犯罪,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的重要任务。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警惕和防范,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