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经济信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首先,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这意味着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只要满足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和精神状态的要求,都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其次,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伪造国家有价证券,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实施了相关行为,则不构成此罪。

再者,客体方面,该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经济信用。国家有价证券代表着国家的信用和经济秩序,伪造行为严重破坏了这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信用体系。

最后,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这里的“伪造”,包括仿照真实的国家有价证券的形式、图案、颜色、质地、票面记载事项等特征,制造假证券的行为。常见的国家有价证券如国债、国库券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认定,要综合考虑上述各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些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能依法以该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的具体认定和量刑,还会根据伪造的情节、数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由什么构成(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