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一年不算服刑。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而不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服刑,通常指的是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执行刑罚的过程。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在这期间是在服刑。

取保候审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服刑则是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一种惩罚和改造。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取保候审的时间不算服刑,但如果最终被判处刑罚,取保候审的期限是不能折抵刑期的。只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总之,取保候审的一年不属于服刑,它与服刑在性质、目的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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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br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