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执行规定主要包括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规则、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规则以及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规则等。

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其执行规定具有多方面的要点。

首先,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规则。通常是将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数罪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其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规则。先对漏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前面所提到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再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规则。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例如,某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在执行 2 年后,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抢劫罪应判处有期徒刑 8 年。此时,先对抢劫罪作出判决,然后将盗窃罪未执行的 3 年刑期与抢劫罪判处的 8 年刑期,按照并罚原则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

数罪并罚的执行规定旨在体现刑法的公平与正义,确保对犯罪分子的惩处恰当、合理,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公共秩序。

数罪并罚执行规定有哪些(0)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