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首先,“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或雇主通过故意的手段,如将资金转移至他人名下、藏匿自身行踪等方式,来规避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
其次,“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对于“数额较大”的认定,一般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通常来说,这个数额会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人数、劳动时间、工资标准等因素。
再者,“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也是定罪的关键要素之一。政府有关部门如劳动监察部门会先对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责令整改,如果用人单位或雇主在接到政府部门的明确指令后,仍然拒绝支付劳动者的报酬,那么就可能构成此罪。
需要指出的是,在判断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同时,相关法律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
例如,在某些案例中,企业主因经营困难确实暂时无法支付劳动者报酬,但积极与劳动者沟通并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且在后续努力履行支付义务的,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然而,如果企业主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故意拖欠劳动者报酬,并对政府部门的责令置之不理,那么就很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标准是一个较为复杂且综合的判断过程,旨在准确打击犯罪行为,同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