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合谋的认定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共谋的意思表示、共同的行为表现、非法占有目的等。

在法律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合谋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共谋的意思表示是关键因素之一。这意味着参与合谋的各方存在明确或者默示的沟通,就通过合同诈骗获取非法利益达成一致的意向。这种意思表示可能通过直接的言语交流、书面协议,或者从各方的行为中推断出来。

共同的行为表现也是重要的认定依据。例如,各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分工协作,有人负责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有人负责制造虚假的证明文件,有人负责与被害人接触和谈判等。如果这些行为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组织、有计划的诈骗活动,就有助于认定合谋的存在。

再者,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至关重要。参与合谋的各方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这可以从他们对财物的处置方式、获取财物后的用途、是否有偿还的意愿和能力等方面进行判断。如果合谋者在获取财物后肆意挥霍、逃匿或者用于非法活动,而没有任何偿还或履行合同的打算,那么就更有可能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此外,证据的充分性也是决定合谋认定的重要因素。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电子证据等,这些证据需要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合谋的存在。

在具体的案件中,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司法机关会严格审查证据,遵循法律程序和原则,以确保对合同诈骗合谋的认定准确无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合同诈骗合谋怎么认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