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适用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首先,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行较轻,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管制是一种限制自由但不关押的刑罚,拘役的刑期较短,附加刑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不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通常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
其次,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也可以取保候审。社会危险性的判断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个人情况等多方面。例如,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偶犯,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或者其犯罪行为是在受到他人胁迫等特殊情况下发生的,且其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等,这些因素都可能表明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再者,当犯罪嫌疑人存在特殊的身体状况,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更合适。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决定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同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如果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可能会被取消取保候审,重新收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